國務院國資委對2024年11月政務咨詢欄目的部分網友提問做出了初步回應。本文選取五個關注度高的問題進行推薦分享。
01關于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方式問題的咨詢
問:
根據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“32號令”)第四十八條的規定,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、房產、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、債權、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,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后,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。1、“一定金額”是有明確的標準?2、對于“一定金額”以下的國有資產轉讓,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協議的方式?無需審批?3、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,是否無論金額大小均需要評估?
答:
一、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力法》(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)明確,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資產轉讓內部管理制度,明確責任部門、管理權限、決策程序、工作流程,對其中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的資產種類、金額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。實踐中,國家出資企業應當結合本企業所處的行業、子企業情況、資產類型等合理確定“一定金額”的具體標準,指導各級子企業嚴格按照本集團管理制度進行資產轉讓。
二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進行重大資產轉讓的,應當根據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》(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)《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國資發產權規[2024】8號)規定的情形對轉讓資產進行評估或估值。
02 關于32號令企業資產轉讓問題的咨詢
問:
32號令第四十八條規定,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,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,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。但未明確非公開資產轉讓的定價依據。請問:1、是否可參照非公開協議轉讓產權的相關規定,在符合32號令第三十二條(一)(二)款的條件下,進提供企業最近一期審計報告,不單獨就轉讓資產進行專項審計或評估;2、32號令第三十二條“最近一期審計報告”指的是最近一期的季度審計報告還是最近一期的年度審計報告。
答:
一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進行重大資產轉讓的,應當根據《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》(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)《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國資發產權規[2024】8號)規定的情形對轉讓資產進行評估或估值。
二、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》(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)第三十二條適用于產權轉讓情形,不適用于資產轉讓情形。“最近一期審計報告”是指最近一年內的審計報告,可以是年度審計報告,也可以是一年內某一基準日的審計報告。
03關于32號令第四十六條企業原股東增資審批流程問題的咨詢
問:
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》32號令第四十六條“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,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:(一)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、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;(二)企業債權轉為股權;(三)企業原股東增資。”企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、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。在企業原股東增資過程中,部分股東不予增資,其持有股權部分的增資金額由其他股東補足。請問這種情況下,需要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,是否需要報國資委審批?
答:
根據《關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國資發產權規【2022】39號)第二條相關規定,主業處于關系國家安全、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,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,不得因產權轉讓、企業增資失去國有資本控股地位。國家出資企業內部重組整合中涉及該類企業時,以下情形可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:(一)企業產權在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子企業之間轉讓的。
(二)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子企業參與增資的。
(三)企業原股東同比例增資的。其他情形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。
04關于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》中有關增資擴股問題的咨詢
問:
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》第四十六條“以下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,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:(一)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、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;(二)企業債權轉為股權;(三)企業原股東增資。”其中企業債權轉為股權增資,債權利息是否計入增資額?
答:
按照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》(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)第四十三條規定,投資方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,應當經增資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同意,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,確認投資方的出資金額。根據您提供的信息,企業債權轉為股權增資,債權以及利息部分可在評估后,并履行決策程序后,確定投資方出資金額。
05關于貿易業務范圍問題的咨詢
問:
國務院國資委《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謹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》第一條,本通知規范的貿易業務指為賺取供銷差價從事的“兩頭在外”(原始采購端、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)的商品買賣活動,不包括圍繞生產開展的采購、銷售以及子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業務。請問是否可以理解為“圍繞生產開展的采
購、銷售”業務不在文件規范的貿易范圍內?
答:
《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》規范的貿易業務指為賺取供銷差價從事的“兩頭在外”(原始采購端、最終銷售端均在中央企業集團外)的商品買賣活動,圍繞生產開展的采購、銷售業務不屬于本文件規范的貿易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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